基于企业集团背景下的投资业务分析 | |||||||||||
摘 要:企业集团下的企业投资业务不仅要看投资形式,更好关注投资实质控制权。本文以企业集团为背景,深刻分析企业投资业务核算、经营效果等财务分析维度,以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可比 。 关键词:企业集团;投资业务;分析 一、背景引入与悖论 A公司为企业集团B下的全资子公司,企业集团B为C公司的控股企业,A公司持有C公司5%的股份,而企业集团B的17个子公司合计持有C公司85%的股份。2015年A公司与其他16个子公司共向C公司累计投资5000万元(持股比例均没有达到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其中A公司投资290万元,那么应当如何核算该笔投资呢? A公司会计甲认为,公司投资持股比例仅为5%,无法达到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根据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来核算,不需要核算为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会计乙认为,公司虽然持股比例仅为5%,但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持股比例为85%,C公司应当作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形成了对C公司的控制,应当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且采用成本法核算。 A公司主管会计丙认为,公司对于该笔投资既不能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不能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来核算,而应当采用权益法来核算。尽管公司持股比例仅为5%,企业集团合计持股比例已经达到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尽管企业集团持股85%,但并非由一个企业控制,企业集团并非法律形式上的经营主体。 三人相持不下,最后保留意见,暂按会计乙的处理方法,其余两人仍然认为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诸多瑕疵,均无真正反映企业间交叉控股的实质。 二、悖论分析 股权投资是企业经营投资决策的重要业务,对企业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法至关重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三种意见从形式上看均具有合理性,但会计核算业务不能仅仅关注形式,更要关注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实质,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 (一)从形式上看,对被投资单位是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业务,不应当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应当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采用该种方法核算,对企业投资业务控制相对简单,对企业经营业务影响较小,说明企业对于该笔投资没有明确的长期持有的意图,也反映企业管理层对被投资企业长期经营效果并不看好,投资仅仅在于获得短期收益。 (二)从企业集团交叉持股情况看,尽管单一企业持股比例较低,从整个企业集团角度,持股比例较高,达到了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程度,从控制关系上,理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作为企业集团尽管具有无可争辩的控制权,但企业集团并非法人实体,无法在企业账面上核算该笔投资业务,只能分散在各个子公司进行核算,企业集团无法由某一个企业单独核算该笔投资业务,不适合采用成本法核算。且在企业集团内部总公司并不直接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仅仅是总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形式,拥有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 (三)从企业集团管理与核算角度来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作为企业集团的关联方企业,在财务决算时,应当将关联方间的投资业务相互抵消。如果各个子公司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关联方之间无法抵消全部关联交易数据,需要企业集团重新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然后才能进行关联方业务抵消处理。从企业集团角度来看,子公司累计持股能够达到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投资业务,而企业集团累计投资业务关联方数据是一致的,不需编制会计调整分录,有利于提高会计决算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四)从对企业经营成果来看,采用三种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会有一定的差异,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方法,由投资均在企业内部,无法取得相对完整的公允价值信息,公允价值的增加变动不具有可控性。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由于不核算投资收益变动的影响,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正确反映其账面价值,而权益法较好的避免了这一重大财务缺陷。 三、 结论 企业集团中的每个企业在判断企业对权益性投资进行判断时,不仅要关注单个企业的投资持股情况,更要跳出单一企业,从整体和全局上把握,从而找到适合企业的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以期提供更加真实可靠,且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会计信息。综合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一)对于企业投资业务不仅要关注形式,更要关注实质。在企业集团背景下,我们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具体准则的运用,不仅要考虑投资业务对单一企业形成的影响,也要关注对企业集团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投资业务经济实质。 (二)投资业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要分析对企业经营效果的影响。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经营效果的影响不同,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就有较大差别,特别是企业法人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关注度远远高于企业集团。对于企业集团在经营绩效考核中,应当区分这些投资业务是否为各子公司可控。 (三)投资业务要具有战略高度。投资业务要从企业集团总体角度分析,该投资业务是站在公司整体战略高度而实施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经营投资战略导向,或对经营战略把控不全面,很难悟透企业经营战略的实质,也难以把握企业投资业务的全貌。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3、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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